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4
省市地区:山东,东营市
发文机构: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21〕48号
发文日期:2021-07-15
执行日期:2021-07-1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努力构建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

凡有意愿来我市城镇居住、就业(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以下途径在城镇落户。

(一)人才落户。取消人才落户原中专学历、技术职称等限制,凡在大中专院校(不限地域)就学人员,均可按人才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

(二)就业落户。凡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均可按就业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

(三) 投靠落户。放宽“三投靠”落户范围,由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三投靠”范围扩大到近亲属及已婚子女,均可在城镇投靠落户。

(四)居住证落户。凡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均可申请在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城镇辖区落户。

(五)承诺方式落户。凡无法通过以上途径落户的人员,均可以承诺方式在城镇落户。

以上落户人员,可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①自有房屋;②近亲属房屋;③租赁房屋;④单位集体户;⑤社区集体户。

(市公安局负责)

二、健全完善城镇社区户口登记制度

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及时登记符合落户条件但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户口。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市公安局负责)

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就业创业范围包括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农业生产经营业、农产品初加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等。

(二)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三)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市公安局负责)

四、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东营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数据资源,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打造“智慧户政”户籍服务窗口,推进居民身份证自助办理、户口办理“无纸化”“零跑腿”。(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深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保障持有居住证人员依法享有城镇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农村地区立户、迁移落户涉及的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以及其他村民待遇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不再以户口作为依据。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抓好政策实施,落实好“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配套。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和获得感。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让改革政策走进群众心里,共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未涉及事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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