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政策解读(市政〔2021〕3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1-01-22
省市地区:广西,桂林市
发文机构: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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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1-01-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政策解读(市政〔2021〕3号)

一、出台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明确了从2020年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中央要求各省实行基金省级统筹后,省级政府承担本统筹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同时,要依据激励约束的原则,以基金预算为纲,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机制。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桂政发〔2017〕70 号)进行修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 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在原《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新形势,以强化预算执行为抓手,对原办法的责任分担基本原则、具体分担办法、拨付机制等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了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一是桂林市按照自治区统一编制的基金预算,将预算收支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切实落实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对未能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短收及超支部分、因不当管理被中央扣减转移支付的、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由桂林市本级、各县(市、区)相应全额补足或承担。

二是自治区通过统一编制全区基金预算,发挥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共剂作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升我市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全市各级财政负担可控,确保基金可持续。

(二)修订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各级政府责任分担的具体办法。

一是重新划定责任分担的内容,把县级基金责任分担划分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两大类。

各县级基金决算收入不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基金决算支出不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即:“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各县级按90%比例进行分担。

各县级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如果存在县级超收收入但没有全市超收收入或者存在全市超收差额,由存在年度短收收入的县级,按该县级短收收入占所有县级短收收入之和的比例,承担所有县级超收收入之和或全市超收差额部分的30%;县级因不当管理被自治区的资金、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自治区按政策确定的其他应由桂林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即:“其他缺口或支出”由县级全额承担。

二是因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原自治区调剂金制度已停止执行,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调剂金的内容。

三是由于自治区把全市做为一个结算主体,但各县级完成年度基金预算收支水平很可能不均衡。为了各县级更好地落实基金预算收支政策,做到奖先罚后,更为了全市作为一个主体与自治区结算时,最大程度减少各县级需承担的各项责任分担资金额。定义了“短标收入(超标支出)分担资金”和“超收提成分担资金”等细化概念,并列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当各县级完成年度基金预算收支水平不均衡时,如果不存在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不需要各县级承担县级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如果存在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自治区核定给我市的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由存在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的县级,按该县级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占所有县级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之和的比例,承担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称为短标收入(超标支出)分担资金。

如果不存在全市年度超收收入但部分县级存在年度超收收入或者全市年度超收收入小于所有县级年度超收收入之和,存在年度短收收入的县级,按该县级年度短收收入占所有县级年度短收收入之和的比例,承担所有存在县级年度超收收入的超收提成或全市超收提成差额,称为超收提成分担资金。

四是删除了原办法中“市级(含市本级和原五城区)实际承担的比例不低于缺口的50%,剩余缺口由县级(含10县、临桂区和荔浦市)政府分担”等内容。原办法条款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强化设区市市级政府责任,减轻县级财政负担,但也存在给市级财政带来压力隐患。

五是桂林市的责任分担资金必须在每年5 月30日前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因而,明确了各县级应在每年5 月15日前将各县级(包括自治区财政直管县)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统一归集转入桂林市财政专户,并确定了强制结算扣回办法和违规处理办法。

四、实施要求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市县级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市政〔2019〕2号)同时停止执行。

此前桂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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