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江西省)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13
省市地区:江西
发文机构: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6-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号)及《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洪住公委[2017]2号)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6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个人各12%执行。月缴存额上限为394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调整方式及流程

各单位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整核定工作。步骤及要求如下:

1、单位经办人到中心领取或登录中心官方网站(www.jxgjj.gov.cn)下载《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以下简称《汇(补)缴清册》)。

2、单位认真填写《汇(补)缴清册》,准确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按缴存比例分别测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3、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汇(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及其电子版一并报送中心审核。

四、有关要求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后不再变更。

咨询电话:0791-12329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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