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8日,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等3部门转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平稳渡过感染高峰期,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我省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家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为做好政策落地,1月8日,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等3部门转发了省级文件,在落实国家、省工作部署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优化完善我市相关医疗保障工作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新冠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的文件精神,对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从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本市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符合省目录范围规定的新冠感染患者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新冠门诊”的费用,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
参保患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及报销政策执行。
(二)新冠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从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本市确诊的新冠感染参保患者在本市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国家和省特殊医疗保障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2%,居民医保90%)支付。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相关费用全额保障政策。
(三)其他保障目录、范围、支付标准等政策按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执行。详情可见《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链接:http://hsa.gd.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4079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