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铜川)

本站发布时间:2014-07-15
省市地区:陕西,铜川市
发文机构: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4-07-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二、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3年度铜川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58元的3倍,即10974元。

三、职工2013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铜川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王益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印台区、耀州区、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宜君县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四、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2013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缴存单位内职工应当执行相同缴存比例。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帐户中予以注明。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八、各缴存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8月1日前正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准确填写汇缴清册,到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

九、未按期调整的单位,职工有权向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十、各管理部、资金归集科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协助缴存单位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业务咨询电话:0919—3182915 3286338

基数调整清册下载地址:www.tczfgjj.gov.cn

特此通知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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