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浙有善育”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1
省市地区:浙江,嘉兴市
发文机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嘉公积金〔2023〕27号
发文日期:2023-06-21
执行日期:2023-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浙有善育”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省建设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 “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保函〔2023〕136 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二孩及以上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浙有善育”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确定;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首套首次最高额度上浮20%。

二、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二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或优惠政策)不叠加使用。

四、以上所称“二孩及以上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妻 (至少一方为嘉兴户籍)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下共同合法生育或收养2个及以上子女的,且现家庭至少有一个子女未成年”。具体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夫妻生育情况证明为准。

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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