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2-07-01
省市地区:湖北,潜江市
发文机构: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导语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7月1日,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

主要内容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即1月-12月)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统计口径计算。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2018〕181号)文件规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1年潜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19523元。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2021年潜江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22年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二、缴存比例

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缴存基数核定及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核定时间: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31日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四、相关问题

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对申报的月缴存基数负责,不得超标准计算。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2021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2021年度工资总额÷12)计算。

各缴存单位在做好年度基数核定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核定单位和个人基础信息。二是核对单位账款。

各单位专管员可直接登陆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上做好2022年度基数核定申报工作,缴存基数一经核定,执行1年,不得变更。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各缴存单位应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提取、贷款和账户计息,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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