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1
省市地区:内蒙古,包头市
发文机构: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政策解读《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个人缴存者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提供近三年纳税或免税证明。

(二)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承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即可,不再要求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参保证明。

政策解读:“个人缴存者”指具有我市户籍,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以下四类人员: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

示例:“我在包头市经营一家五金店,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在想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吗?”

答:您好,您作为个体工商户主可以以个人缴存者身份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您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本人名下工、农、中、建四行I类借记卡,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择您就近的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受理部办理即可。

示例:“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暂无固定工作单位缴存公积金,未来在本市有购房计划,我可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答:您好,自由职业者具备包头市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可以以个人缴存者身份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您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本人名下工、农、中、建四行I类借记卡,选择您就近的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受理部办理即可。

个人缴存者符合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审核合规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包头市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可以办理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余额。

示例:“我于2022年5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我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答:自2022年6月1日起,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账户。职工办理离职提取需满足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个人账户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司法冻结。如果您5月离职,单位当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可于2022年12月办理离职提取业务。

办理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及本人名下工、农、中、建四行I类借记卡。如提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配偶办理,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提取人携带相关材料于工作时间选择就近的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部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中心将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二)取消“职工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的限制。

示例:李先生准备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根据原有公积金政策,李先生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可以拿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业务。政策调整后同一套住房可办理提取业务。

(三)取消“职工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允许办理按月对冲或余额对冲还贷业务”的限制。

示例:张先生之前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有政策张先生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可以办理按月对冲和余额对冲还贷业务。政策调整后张先生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和余额对冲还贷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由房价的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

示例:王女士购买首套住房,总房价为70万元,原有政策王女士需交首付款21万元以上,政策调整后王女士只需交首付款14万元以上,王女士较未调整政策前少交7万元首付款。

(二)职工结清贷款后即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贷款申请时间间隔两年以上。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示例:李女士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原有政策李女士需要两年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李女士结清当前公积金贷款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同时《个人信用报告》中近2年内无逾期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在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住房积金贷款条件下,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示例1:高女士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余额50万元,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想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中心审核高女士此笔商业贷款近两年内无逾期记录,且符合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经测算高女士最多可贷额度40万元,高女士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持相关商转公贷款材料向中心申请办理,中心受理并发放贷款40万元。

示例2:王女士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余额50万元,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想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中心审核王女士此笔商业贷款近两年有逾期记录,故无法办理商转公业务。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单身或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若所购房屋共有,同时提供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单身或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4、所购房屋购房发票原件;

5、原商贷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6、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7、原商贷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还款凭证原件;

8、主借人本人中、建、农、工四行I类借记卡;

9、人民银行出具的30日内申请人(单身或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原件。

小提示:

1、所购房屋为我市辖区范围内自住住房,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自2022年6月1日之后提前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

3、借款申请人需最近六个月连续正常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5、公积金贷款仅支持借款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时,贷款最高额度不应超过房价的80%;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贷款最高额度不应超过房价的50%,贷款利率上浮10%;第三套住房不予办理;

6、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单职工最高40万,夫妻双方最高70万,持有效高层次人才卡缴存职工:职工单方贷款额度6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7、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

8、《个人信用报告》中该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近2年内无逾期记录;贷记卡单卡无近2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或累计逾期12期以上(含)记录,其他商业银行单笔贷款无近2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记录。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未结清的借款余额、为他人担保未结清的借款余额,须从可贷额度中扣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不存在被银行冻结或止付情形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提高 “还款能力系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测算因素中的还款系数由 0.4 调整提高至 0.5,提高借款人可贷额度。

政策解读:未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单人、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最高分别可提高约7.5万元、15万元,即贷款额度提高约25%。按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月缴存额测算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24%×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示例:按照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测算贷款额度,王女士所在单位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合计缴存500元,按贷款年限30年计算,调整前的可贷款额为500÷0.24×0.4×12×30=300000元,调整后为500÷0.24×0.5×12×30=375000元,较原来多贷了7.5万元。

小提示:具体贷款额度还要受到职工是否正常缴存、首付比例、还款能力、家庭房屋套数、负债及征信等情况影响,最终额度以实际审批为准。

(五)扩大异地贷款范围,放开公积金异地贷款“呼包鄂乌”区域限制,调整扩大至全国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与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贷款一致。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相互配合,出具、确认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

示例:张先生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拟在包头市购房,符合包头市住房公积的贷款条件时,可以向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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