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
(一)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职工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规定。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0733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147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确定。
二、办理方式
本次年度调整统一采用网上申报,各企业(单位)可登录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具体操作请参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三、办理时间
本次年度调整办理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9月30日。超过时间将不予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重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工作,强化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并将测算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办理前告知职工本人。
(二)缴存工资基数低于4147元的单位,请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在网上申报调整前将书面材料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窗口(凌公塘路1683号4楼)审核。
咨询电话:12345。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