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眉山)

本站发布时间:2020-08-18
省市地区:四川,眉山市
发文机构: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眉房金管〔2020〕19号
发文日期:2020-08-18
执行日期:2020-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全市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2020年缴存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 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职工2019年度全口径工资总和除以12。

二、缴存基数限额

2020年,全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620元,缴存基数下限仍按 1650 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20年1月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请各缴存单位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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