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6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为进一步提升退费工作质效,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退费业务,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退休的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段已计算为连续工龄(已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不再清退已按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将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未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无法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清退个人账户处理,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可按照全额退费处理。

二、出现参保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在职人员死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等应减员情形,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的,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退费。确有特殊原因,参保单位在6个月以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的,可按全额退费处理;超过6个月提出申请的,按只清退个人账户处理。

三、职工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如参保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该时间段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应法律文书。

四、已经办结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又发现不应缴费的情形(如服刑期间缴费、学生在校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等),转出地为省内的,转入地可直接清退个人账户;转出地为省外或跨制度转移的,原则上应将转移业务退回转出地,由转出地退费后再次办理转移手续,如商转出地同意,转入地也可按清退个人账户处理。

五、对于跨省重复缴费的(含在我省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同时在外省有缴费情况),均按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执行,即转移后按清退个人账户处理。

六、参保单位和职工本人均可申请办理清退重复缴费业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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