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依据长治市统计局统计信息网2019年6月14日统计公告,2018年长治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75元,核定月平均工资为5131.25元,调整我市2019年度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5394元;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调整下限为:潞城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600元;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00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400元;其余均为1700元。
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