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分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16
省市地区:陕西,西安市
发文机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8-14
执行日期:2020-09-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保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市政府的事权下放决定,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效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省市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权限的公告》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我市各区县、部分开发区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管辖分工

(一)市人社局负责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省人社厅移交我市管理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及中央驻陕单位;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各区县人社局负责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3.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区、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其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三)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四家开发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函〔2020〕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尚未取得工伤认定权限的其它开发区内的工伤认定,仍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所在地所属的原行政区域的区、县人社局负责。

(五)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就工伤认定受理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按原管辖权限完成后续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力量。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要以此次“放管服”改革为契机,健全机构,积极配备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学背景的业务骨干,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队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保障工伤认定调查工作经费,依法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业务。

(二)提高工作效率。要本着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缩短时限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认快结。对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伤认定案件,要主动介入,优先受理,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及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优化便民服务。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便民化服务措施,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业务协同办理的要求,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和待遇经办服务事项所需证明和材料,切实减证便民,取消不必要或重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要逐步建立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要按照服务事项集中办理的要求,实行工伤认定受理事项进驻大厅。

(四)密切协调配合。各区县与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切实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不得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现象。要切实履行管辖职责,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的住、管的好、落的实。

各级人社部门、开发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经办机构在核定待遇时应同等对待。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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