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3
省市地区:青海
发文机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22〕52号
发文日期:2022-05-10
执行日期:2022-06-01
废止日期:2027-05-31
摘要: 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精神,按照“推进各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的工作要求,提高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现就实施全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

二、统一参保缴费

从2022年 6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费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待遇水平

从2022年6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

四、统一计算缴费期限

从2022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连续缴费期限计算。对于本通知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后连续缴费的,其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五、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落实,积极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新政策的实施和业务衔接工作,按照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实现失业保险待遇“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5月31日废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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