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度下调的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17
省市地区:湖北,咸宁市
发文机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度下调的解读

2020年6月28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咸公积金发〔2020〕3号),规定“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额为4146元(单位和个人各半)”,比2019年的4388元降低了242元。

原因是落实国家审计署审计整改要求、严格执行住建部文件规定。2019年9月国家审计署对湖北省2019年住房公积金进行了专项审计,2020年1月,审计署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具《湖北省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报告》(审社报〔2020〕7号)。《审计报告》指出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存在着“突破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提高缴存基数上限”的问题。我市也存在类似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 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按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是按2018年咸宁城区(含咸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高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突破了缴存上限政策,必须进行整改。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起,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咸宁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所以,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146元,比2019年有所降低。

我市部分缴存单位在2020年初已进行了全年基数调整,为规范管理,对于已按4388元额度缴存的只能执行到2020年6月底止,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统一调整为4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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