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对苏州市200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调整: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1、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2、各地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保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市
区2005年度职工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6900元(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不含吴中、相城区、工业园区)。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6900元的按6900元计算,不到6900元的按实计算。
鉴于部分市(县)、区已在此前按原政策进行了年度调整,因此
已调整的地区本年度最高限额按已调整确定,未调整地区按实际调整,其中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吴中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为5000元,相城区为65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企业缴存比例未到各8%的应调至各8%,在各8—12%幅度内未达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各12%。
二、本年度缴存的月工资基数的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今后上级如无新的政策规定,每年度缴存的月工资基数的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三、调整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将用两个月时间基本结束。请各单位接本文后,抓紧到承办银行办理领取调整表和单位基础情况表等相关手续。
四、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