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依据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衡水市统计局最新公布了《2017年衡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见附件) ,各管理部可根据表格提供的数据为标准,确定各自的缴存基数上限办理公积金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衡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0日
2017年衡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