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解除)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6
省市地区:广西
发文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解除)

问题1:我已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给我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使用,他们可以什么情况下使用我的个人账户?

个账共济支持本地和区内异地使用,使用人在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在联网直接结算时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可以使用授权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比如贵港参保职工可授权给参加南宁市居民医保的父母,父母在贵港、南宁或区内任何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费用均可使用贵港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问题2:我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能给家人使用吗?

医保个人账户可以通过授权绑定的方式给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直系亲属使用。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进行授权绑定;2.被授权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仅限直系亲属;4.在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问题3:医保个人账户如何授权绑定?

1.窗口办理: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或社保卡;2.网厅办理: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wsdt.ybj.gxzf.gov.cn/),通过“个人办事——公共服务——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账户授权管理)”办理;3.关注“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医保大厅——医保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办理——个人账户共济新增授权”办理;4.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6号一号楼1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办事大厅自助一体机。

问题4:使用人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时如何办理结算?

使用人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向收费员出示本人和授权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如本人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也可以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替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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