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2
省市地区:湖北,潜江市
发文机构: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潜住公委办〔2021〕1号
发文日期:2021-07-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即1月-12月)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统计口径计算。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61550元,市人社部门规定的2020年度职工最低年工资标准为16560元。因此,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5387元,最低下限为1380元。

二、缴存比例

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92元(单位、个人合计),下限为138元(单位、个人合计)。

四、缴存基数核定及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核定时间: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日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五、有关事宜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对申报的月缴存基数负责,不得超标准计算。

(二)各缴存单位在做好年度基数核定的同时,须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定单位和个人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专管员姓名、专管员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职工个人姓名、职工个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

2、核对单位账款。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及时清理未达款项及历史挂账。

(三)各单位专管员可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qianjianggjj.com/上做好2021年度基数核定申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实行“先核定,后缴存”的工作机制,请各缴存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我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缴存基数一经核定,执行1年。

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未核定缴存基数先自行缴存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将原路退回其缴存资金。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各缴存单位应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提取、贷款和账户计息,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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