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780元,即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元的五倍。
三、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
四、2010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
六、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七、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八、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十、住房公积金各受委托银行应积极配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各缴存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