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的通知(长治)

本站发布时间:2018-07-16
省市地区:山西,长治市
发文机构: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长房金发〔2018〕26号
发文日期:2018-07-16
执行日期:2018-07-1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精神,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调整如下:

城区、襄垣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700元;

郊区、潞城市最低缴存基数为1600元;

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长子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00元;

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400元。

本通知最低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执行。

注:最低缴存基数应剔除: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

等特殊工作环境、各种工作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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