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字〔2023〕47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16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青住金字〔2023〕47号
发文日期:2023-08-14
执行日期:2023-08-14
废止日期:-
摘要: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重点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推动构建“租购并举”新格局,现决定优化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一)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上限由700元提高至1400元。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无房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5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

无房职工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中心系统登记备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三、强化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租购衔接”政策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申贷时点一年内的租赁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以促进“租购并举”。

五、推行“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模式

租赁企业已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纳入住房公积金支付体系的,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按月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据实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直接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租赁企业。

六、其他事项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建设,上述申请材料能够通过大数据共享验证的,职工无需提供原件办理。

2.《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字〔2021〕1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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