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3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鲁医保发〔2022〕44号
发文日期:2022-1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240号)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感染疫情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新冠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的首诊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编码使用:110200001(普通门诊诊察费),110200002(专家门诊诊察费),110200002a(副主任医师)和110200002b(主任医师)。

二、互联网复诊等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首诊诊察费价格收取费用。

三、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四、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五、鼓励医疗机构提供24小时网上咨询服务,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透析患者和合并基础疾病的患者提供就医及心理咨询、用药指导服务。鼓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通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六、各地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改造、编码维护和处方流转工作,探索开展药品线上开方、药店自取服务及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配送药品到家上门服务。对参保人的“互联网+”医药费用及时联网结算。

七、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落实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线上线下医疗服务一体化、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医保部门要及时结算支付“互联网+”医疗费用,加强智能审核,促进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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