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制定《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结合《暂行办法》较以往政策的主要调整,对《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完善常住地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打破城乡户籍限制,允许城乡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进一步推动和保障城乡常住人员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为符合条件常住人员享受均等的就业扶持政策打下基础。
(二)取消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制。为了方便群众及时快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暂行办法》中全部取消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办理《就业创业证》业务的所有证明材料,户口簿等证件类材料也被精简,以个人承诺作为登记主要依据,同时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和工作人员走访了解实际情况。调整之后的必备材料为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压缩业务办理时限。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以简化程序、方便百姓为原则,《暂行办法》规定,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就业登记应当即时办结,失业登记应在7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办结,《就业创业证》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允许市(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优化确定办理《就业创业证》具体经办流程,充分发挥被委托机构职能,方便百姓享受就业服务。
(四)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名称由《就业失业登记证》变更为《就业创业证》,针对各类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的样式、功能作用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致,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尚有存量的地区可继续发放。
(五)取消《就业创业证》年度审验。取消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年度审验制度,信息系统内记载劳动者享受政策情况,劳动者无需在每年固定时间段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证件年审,《暂行办法》规定,“取消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年度审验制度,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持《就业创业证》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