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一、事项名称: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二、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提取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4、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的,从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四、办理材料(原件):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一类银行卡(中、农、工、建、邮储均可);

3、提取申请人配偶身份证件、同户籍户口簿或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及单身承诺书;

4、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7、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8、建房款发票。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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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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