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4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川人社规〔2023〕4号,以下简称《省规程》),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解读不替代政策文件,不作为政策执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水平,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改革落地落实和平稳运行,结合《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22〕24号,以下简称《部规程》)要求和我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省规程》总体框架与《部规程》保持一致,共12章26节152条,包括总则、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伤保险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内控、权益记录与服务、省际区域合作协议互认、附则等。

一是紧扣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现实需要。按照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规定,对省、市(州)、县(市、区)职能职责进行明确,对待遇发放、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阐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征收的基金直接划入省级国库,由财政部门按旬划转省级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支是指按统一办法核定各地支出额,按照支出责任分担办法的规定,除留存当地结余负担部分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至省级基金支出户,再通过市(州)基金支出户下拨各地,由各地进行支付。

二是突出便民高效经办服务特点。结合《部规程》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办事材料、取消证明材料,大幅缩短业务办理时限,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细化内容、提高效率。如,取消“工伤事故备案”等环节;新增网站、自助终端等互联网服务载体,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作和数据信息共享,通过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网上服务平台,促进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更加合理、方便、快捷。

三是稳步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贯彻落实《部规程》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确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四是确保先行支付相关问题妥善处理。结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对先行支付审核的各类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先行支付相关问题妥善处理。

五是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协议机构管理。结合《部规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2〕6号)、《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规〔2022〕7号),明确转诊转院、协议机构管理、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等办理流程,确保《省规程》与上述规定有效衔接和无缝对接。

三、文件有效期

《省规程》于2023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川人社办发〔2020〕129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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