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执行2016年度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8-12
省市地区: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发文机构: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8-12
执行日期:2016-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执行2016年度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参加住房公积金非财政代扣代缴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德宏州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当年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数,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根据我州统计部门及州人社局公布,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4261元,企业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数为2556元。以上述规定计算,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12783元;最低缴存基数的 (下限)为2556元,企业在岗职工月工资高于2556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存基数,但不得超过最高缴存基数。

三、2016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应缴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3068 元,最低不得低于256元(月缴存额计算为四舍五入到元位)。

四、本年度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调整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已办理过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可以按此文件规定实行补缴差额部份。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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