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7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2023年1月1日实现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第二部分: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二是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三是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具体救助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四是完善托底救助保障措施。巩固住院救助水平,统筹加强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五是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第三部分:提升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一是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不断强化市、县、乡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地落实。二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范围。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
第四部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监测帮扶机制。一是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二是建立依申请救助帮扶机制。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第五部分:充分发挥慈善等社会力量救助保障功能。一是引导慈善救助积极参与。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二是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第六部分:提高经办管理规范化服务水平。一是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做好救助对象经办服务,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二是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三是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救助对象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第七部分:加强组织保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二是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三是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各级政府要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四是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
三、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对标国家要求,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国家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各项规定在我省落实落地,规范实施。《实施意见》体现河北特点,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有效缓解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