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2016年市局制定的《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16〕5号),将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管理做为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医保分离后,一直没有制定适用于工伤保险的定点机构管理办法,且2016年与各定点机构签订的协议也均已到期;二是省厅已将协议机构管理情况列为202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排查的重要指标,要求对协议机构进行严格规范管理;三是进一步规范相关机构的服务行为,引导合规开展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防范工伤保险经办风险,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二、文件依据
(一)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二)省政府文件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三)东营市工伤保险文件
《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16〕5号)。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一是与其他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接,了解有关工作情况。通过反馈发现,目前大部分地市均未出台相关协议管理办法,仍然继续沿用原医保规定,政策依据不清晰;二是由局社会保险科、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审计稽核科组成起草小组,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并征求了各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胜利分中心的意见;三是与东营市人民医院、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东营市中医医院(原胜利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商讨,对各项管理措施征询了意见建议。最终,结合我市现行工伤医疗政策,拟定了《东营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办法》已通过局属网站对外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包含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定义、服务内容、管理原则、申请流程、解除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办法》与原《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主要区别为:一是按照“适应改革、精简实用”的原则,在2016年制定的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补充,主要是删减了不适用工伤医疗的部分条款,比如:因工伤医疗报销不涉及比例问题,我们取消了分级管理要求。二是按照“快办行动”的标准对申请审批流程、提报材料进行了大幅度简化,比如:取消了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相当等级”或“已达等级规模”等证明材料。三是为便于管理以及适应工伤医疗职工的需求,实行了市级统筹规划,县区分片管理,比如:明确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医疗、康复医疗机构以及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协议管理的统筹规划、评估确认、名单公示、协议签订及监督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协议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四是为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对申请定点服务机构的类型进行了规范,比如:明确了服务机构申请主体是“依法批准设立,能够提供工伤医疗服务、康复服务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