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作出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缴存标准、执行时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2019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缴存单位和职工可根据单位情况,在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统一的缴存比例。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18年度全市社平工资标准(市统计部门公布为44385元)的3倍确定,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2664元,其中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133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统计部门公布为1380元)确定,月缴存额下限为138元,其中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度下限为69元。
符合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年满18周岁在本市就读全日制高职高专的学生等,缴存基数上限参照上年度本市社平工资(市统计部门公布为44385元)的3倍核定,月缴存额上限为1332元;缴存基数下限参照上年度本市社平工资核定,月缴存额下限为185元。
二、关于“降比缓缴”政策的实施
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建议执行“降比缓缴”政策,即:无力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单位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条件好转再按标准比例缴存或进行补缴缓缴。
三、关于缴存标准的执行时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执行期为一个公积金年度。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