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机构规范诊断认定为高血压、糖尿病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们正发生的政策支付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在《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们正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支付:
(1)起付标准:享受“两病”门诊待遇不设起付线。
(2)支付比例: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门诊发生的药费按65%支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药费按60%支付。
(3)支付限额:认定为高血压的每季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5元(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认定为糖尿病或同时认定为糖尿病、高血压的每季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年度支付限额为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