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5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晋政发〔2021〕43号
发文日期:2021-12-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分类推进改革相关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发〔2021〕7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对于企业超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要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年底前要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电子证照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进一步明晰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监管部门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四、严格执行我省新版事项清单

对照国发〔2021〕7号文件公布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优化调整我省改革事项清单,重点提高我省告知承诺事项占比,推动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方式,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分类实施改革,晋政发〔2021〕5号文件公布的《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不再执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清单中的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调整完善所涉及许可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

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附: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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