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冈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2
省市地区:湖北,黄冈市
发文机构:黄冈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黄冈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出台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为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努力推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2022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建立了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职责,要求各市(州)及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2020年4月,我市出台的《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黄政发〔2020〕9号)与省里新的文件精神不相适应,需要重新修订。

2、我市那些人群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我市将四类人群纳入到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分别为:

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救助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如何认定?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与同级医保部门实行信息共享;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与同级医保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4、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政策是什么?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政策,实行个人缴费差异化资助: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5、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原则是什么?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参保后待遇享受期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实现梯次减负。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6、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一是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三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7、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和标准是什么?

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3万元。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住院救助标准: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70%比例救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65%比例救助;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5%比例救助。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基本医保慢特病政策报销,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按50%比例报销。

8、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政策和标准是什么?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500元的,给予倾斜救助。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报销比例分别为100%、90%,不设封顶线;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5万元;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报销比例为50%,封顶线5万元。

9、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待遇会有改变吗?

农村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医保待遇,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0、我市医疗救助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是什么?

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和困难职工,被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由医保部门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方式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11、《黄冈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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