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10-18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8-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以及《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对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的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在京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2022年8月至10月可以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单位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7、8、9三个月每月的5日-25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在“2022年医疗保险费缓缴承诺确认”模块中阅读承诺书,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承诺只需提交一次,企业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三、补缴

(一)参保单位缓缴的的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对已缓缴的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二)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提前结束缓缴。

(三)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办理退费、退休、转外省、清算等业务,须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四)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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