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2
省市地区:湖南
发文机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5-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2023年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实施至2024年底。为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具体费率、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二是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其他事项

《通知》还明确了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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