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4
省市地区:贵州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黔人社通〔2022〕162号
发文日期:2022-11-25
执行日期:2022-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6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其他事项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每人每天2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8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次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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