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22〕46号
发文日期:2022-11-18
执行日期:2022-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2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2022年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2021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421元、397元、374元、351元。

2.倾斜调整。定额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仍低于3670元/月、3466元/月、3262元/月、3058元/月(武汉市为4032元/月、3808元/月、3584元/月、3360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27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1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各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采取定额调整办法。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9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7元。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多个供养亲属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463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

2022年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3398元/月、2718元/月、2039元/月(武汉市分别按照3733元/月、2987元/月、2240元/月)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待遇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标准调整并按规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经对2022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作过调整的,待遇增长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补齐差额;待遇增长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暂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调整。

(三)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各地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和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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