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8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4-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图文解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助推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家住建部下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方案》,以及我市印发的《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在调研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1.提取范围。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2.提取时间和金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3.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1.提取范围。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2.提取时间和金额。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3.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老旧改造公积金.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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