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6
省市地区:山东,威海市
发文机构: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自2018年以来执行至今的《威海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威住〔2018〕12号),其中原有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发展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标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范围,以助力解决该类群体的缴存需求。

二、《暂行规定》主要依据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一条,分别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及转移、缴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哪些人员可以参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本规定执行。

五、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一类借记卡(目前仅限工商银行)到社保缴纳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柜面、网厅、手机APP等缴存方式,自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自愿缴存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和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不能提供纳税收入证明的按照本人申请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按照中心每年公布的调整时间进行调整。账户设立的当年不再调整基数。

七、自愿缴存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与其他职工有没有区别?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与其他职工没有区别,参照法律法规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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