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8
省市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文机构: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淄人社字〔2022〕108号
发文日期:2022-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

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64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

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四、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五、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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