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量裁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十堰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对象和范围
本规则和标准适用于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医疗保障违法案件。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议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自然人(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
3、主要内容
4、自由裁量权定义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医疗保障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5、处罚定性
根据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客观过错等因素,分为轻微医疗保障违法行为、较重医疗保障违法行为、严重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处罚时,可依法从重、从轻或减轻。
6、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追回违法所得基金;
3、罚款;
4、暂停医保服务;
5、由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或撤销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追回违法所得基金进入基金帐户,并入基金;罚款进入财政专户,上缴国库。
(四)减轻和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