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襄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 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09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仍为16%(单位、个人各8%);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中央省属驻樊单位及外资企业仍为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高于24%(单位、个人各8-12%);民营、私营企业仍按不低于12%的比例缴存(单位、个人各6%)。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比例为6%(单位、个人各3%),相关税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个人部分)+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单位部分)。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限为1.8万元(单位、个人各9000元),批准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2.3万元(单位、个人各1.15万元)。最低年缴存额下限为960元(单位、个人各480元)。
五、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核定工作自2010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止。核定后的缴存比例和基数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无论工资增减与否,缴存基数不再变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1、2010年度调整核定表
2、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关于 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比例 通知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1月6日印发
附表一
襄樊市住房公积金2010年度调整核定表
附表二
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