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6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3-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缴存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账户合并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凡缴存职工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进行合户处理。对于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历史原因导致一人多账户的存量情况,各相关缴存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办理合户业务,逾期未办理的,中心将按照缴存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致的原则,依规对缴存账户作合并处理。对于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一人多账户的增量情况,职工应于新账户开立后1个月内主动办理合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中心将按规定直接作合并处理。

二、封存账户清理

(一)现有封存账户清理

1.3月21日前,工、农、中、建四家归集银行负责通知封存户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同时提示已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账户的职工,可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完成资金转移。

2.3月31日前,资金中心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上述业务或无法取得联系的职工有关情况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未办理或无法取得联系的退休人员及“10元户”,由资金中心将其封存账户资金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G系统自动注销该职工账户。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正常提取业务。

4.零人零余额封存单位应及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二)增量封存账户常态化管理

即日起新增的封存账户,自办理内部封存之日起30日内转移至集中封存户。职工基础信息完整准确的,办理转移业务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对未按期办理转移的内部封存账户予以警示,逾期5日仍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作转移处理。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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