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32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社保基金审计成果,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制衡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促进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社保基金规范管理
(一)加强社保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口径、编制方法和工作流程,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促进编制和执行的有效衔接。加快社保基金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考评机制。
(二)规范社保基金收支账户。完善与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的社保基金定期对账制度。加强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规范社保基金账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及时将社保基金结余转为定期存款,按规定执行存款优惠利率。完善社保基金支出户管理,规范支出项目,严防挤占挪用等行为。
(三)完善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加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重复享受等现象。通过相互折算缴费年限等办法,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之间的衔接。通过“并、转、退”等办法,积极推进新老农保基金合并。推进“阳光医保”和医保总额预算控制,加快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健全医保支付制度。
(四)加强社保经办规范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人社部制定的经办规程,按照相互制衡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置,确保各部门、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鼓励各地整合经办资源,积极推行社保经办柜员制,提高经办流程标准化水平和服务效率。对社保经办重点环节实行双人、双岗、双控,进一步规范受理、初审、复核、审批、支付等经办业务环节,形成“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的经办管理机制,各岗位之间不得混岗兼任。建立社保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大额支付审核制度,强化对大额支付的风险防控。健全社保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等权限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社保经办业务岗位。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职能,每月对上一个月已处理完毕的社保经办业务进行稽核,稽核面不低于20%。(各险种待遇支付流程图见附件)
二、强化社保基金行政监督
(五)加强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各地要结合部、省社保基金专项检查总体部署,每年至少安排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上、下半年各1次。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省里负责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各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规范社保基金专项检查流程,推进检查工作标准化,做到依法检查、过程可溯。年初,各地要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形成检查报告,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检查报告要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资料、检查过程,以及所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等,经检查组组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各地要积极创新检查方法,完善自查、互查、上级检查和审计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一步提高检查效率。探索委托专业审计部门对各设区市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原则上,每年审计两个设区市,全省五年轮一遍。
(六)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社保基金要情分要情和重大要情两类,要情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重大要情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情发生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设区市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同时抄送省厅社保基金监督处;重大要情应在报市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与省厅社保基金监督处的同时,报送人社部基金监督司。社保基金要情处置完毕后,要情发生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形成结案报告,按规定上报,并做好要情档案管理。各地每半年按规定向上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报送要情统计报告,执行社保基金要情零报告制度。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要情发生地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未按要情报告制度处置的,将按规定予以问责。
(七)建立社保基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基金运行基本情况、监管工作情况、基金案件发生及处置情况、基金安全评估情况、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上级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半年和全年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报告,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社保基金监管定期报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八)加强社保基金联网监管。以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为抓手,积极推进社保基金联网监管,建立定期自查、定期报告、定期核查、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四定一限”的工作机制。利用社保基金监管软件,及时处理重复参保、重复领取等疑点信息。充分挖掘社保基金监管软件潜在功能,提高人力社保部门对社保基金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能力。
(九)推进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按照“阳光政务”要求,积极推进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工作,把公开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列入阳光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公开、透明。做好社保基金重大案件群众举报处置工作,有条件地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聘请社保基金义务监督员,引导群众积极参加监督。广泛吸纳参保人员、用人单位、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人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社会监督。
(十)加强社保基金反欺诈工作。适时组织社保基金反欺诈集中整治活动,针对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伪造发票或其他手段套取骗取医保基金、伪造虚假资料套取骗取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良企业逃避员工社保待遇等欺诈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保基金反欺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加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打击。加强社保基金欺诈案件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举一反三,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三、夯实社保基金监管基础
(十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社保基金内控制度建设,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系统梳理既有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社保基金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内控执行责任追究制,确保内控机制落实到位;在全系统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社保基金内控体系。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制度建设,完善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等实施办法,健全社保行政、经办服务、基金监督三者之间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制衡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十二)建立多方联动基金监督机制。加强与人大、政协、财政、地税等部门沟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探索建立基金安全责任制,按照统筹层次和职责分工,采用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基金安全责任体系。
(十三)强化社保基金审计整改督查。切实加强对本级社保基金审计工作的配合,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违纪违规严重、整改落实不力、拒绝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等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健全基层社保基金监督队伍。充实市级社保基金监督处室工作力量,强化县级社保基金监督科室职能,选配社会保障、财会、审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社保基金监督岗位,鼓励有条件地区将基金监督网点延伸到基层社保服务平台。加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证申领和年检工作,推进社保基金监督持证上岗,提高社保基金监督队伍专业化水平。
(十五)推进全省社保信息系统建设。以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为重点,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夯实信息化基础设施,实行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规范社保基础数据管理,提高信息系统的集约化、标准化程度。积极推进人力社保与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之间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附件:各险种待遇支付流程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