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州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核定
根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规定,我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州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数。
根据州统计部门及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6年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4938元,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963元。因此,2017年度单位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4814元,最低不得低于2963元(月工资超过14814元的以14814元为缴存基数,月工资低于2963元的以2963元为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元计算,四舍五入到整数)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计算公式:月缴存额=缴存工资基数 × 缴存比例 × 2
以上核定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严守缴存比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同一缴存单位只能按同一缴存比例执行,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二)做好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
2017年1至5月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按此文件规定补缴差额部分。
联系人:孔芹芳 电话:2210633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