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职工:
为强化和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自2019年5月7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优化调整部分业务办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实现同城通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均可受理缴存和提取业务的办理。
二、职工调动工作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新录用单位直接办理调入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本市单位录用的,新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本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提取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单位应于30日内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管理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30日,单位逾期不为职工办理,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确完整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四、简化办理要件
(一)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无需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自由职业者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无需提供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职工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离(退)休登记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或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上述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共享政务信息予以验证。
五、简化非第一(主)借款人开通本市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主)借款人本人开通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后,只要同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同时为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非第一(主)借款人无需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每个工作日(8:30-16:30)可提取一次。
六、优化提取业务结算方式
(一)取消银行存单结算方式。
(二)增加I类借记卡结算方式。在保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算的基础上,增加I类借记卡结算方式(仅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和交行)。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已备案登记的五大行I类借记卡账户或联名卡账户中。
七、新增网上营业厅业务功能
(一)新增本市企业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功能。本市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只要使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办理的电子税务CA数字证书,在线即可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网上营业厅开通手续。
(二)新增单位在线实时办理职工新增开户功能。只要单位在职职工在本市缴纳过社保,经共享政务信息在线验证后,单位即可通过单位版网上营业厅实时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需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新增职工自助登记备案I类借记卡信息功能。职工本人可通过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自助添加本人五大行I类借记卡信息。
(四)优化离(退)休提取办理渠道。职工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离(退)休登记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均可通过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手续。
八、优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渠道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绑定支取划付业务后,当月支取划付单据入账前,借款人及配偶不得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办理提取(不含提前还款提取)。当月支取划付单据入账后,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面、网厅(不含提前还款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8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