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中卫)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20
省市地区:宁夏,中卫市
发文机构: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20
执行日期:2020-07-01
废止日期:2021-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公布的2020年各市县(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中卫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中卫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现对调整中卫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

(一)最高缴存基数。2020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在岗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19年中卫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431元(77169元/年)的三倍,即19293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不超过4630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2020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中卫市本级及沙坡头区、中宁县(二类区)每月均为1560元;海原县(三类区)每月1480元。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相关要求

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限低的有关规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不得突破月缴存最高或最低标准,缴存基数及比例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获批准后,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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