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管理模式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8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琼医保〔2022〕289号
发文日期:2022-11-23
执行日期:2022-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管理模式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促进医保基金合理、科学、高效使用,保障参保患者合理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现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管理模 式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将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以及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列入我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调整完善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管理模式, 将原来的不予支付管理模式由病种加项目管理改为主要按项目管理。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实行医保结算,开展相关管理,未 列入的诊疗项目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疾病分类与代码〉第十版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人社函〔2014〕588号)同时废止,原我省制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三类诊断”目录不再执行。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开展医保结算过程中要加强疾病诊断 代码与医保版疾病诊断编码的对照和映射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 相关情况逐级通过医保部门反映处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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