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之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0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本市出台《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之政策问答

1.本市出台举报奖励文件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3.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当为实名举报者,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应同时符合三类条件:(1)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举报事项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3)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4.举报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计算:(1)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2)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3)查实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4)最高奖励数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

对查证属实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对基金产生影响的,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元奖励。

5.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如何领取举报奖励?

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举报人在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通知书到指定地址办理确认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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