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乌公管〔2013〕]26号
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乌公管委[200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19日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3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填报(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公管字[2006]29号)规定执行。
(二)2013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三)乌鲁木齐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计算。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低下限合计为114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金额为10930元。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高上限合计为2624元,试行6%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高上限合计为1312元。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单位应对以往用“数字”或“汉字”代替的封存职工身份证号进行更正,不予以更正的不进行基数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职工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相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合计数值应为偶数)。
(四)各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在核定职工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对本人缴存额有异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做出解释,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有权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成单位予以纠正,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准确无误。
五、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将采取单位拷取、报送Excel电子文档和纸式表格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先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下载拷取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数据,按要求进行填写和调整。
2、单位基数调整要满足:缴存基数×缴交比例×2=缴交额的等式平衡关系。
3、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这两个项目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修改。
4、《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规定: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单位职工存在二个账户或多个账户的缴存户,望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尽快到所辖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以免影响基数调整工作。
5、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6、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
7、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8、单位公积金基数信息调整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审核确认。
9、审核的内容:
(1)缴存基数的构成和缴存率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
(2)职工工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3)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公积金基数进行预调整确认。
10、基数调整完成后,新缴存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中,单位除因职工工作变动致使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化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外,因其他原因致使工资在中途发生变动的不再进行调整。
11、在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本年7月19日)时,单位仍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调整信息,由此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其他业务的,其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六、本年度进行缴存比例调整单位的信息上报问题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信息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拟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除需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外,单位还应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形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动决议。单位应对所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杜绝出现信息差错。
为确保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xinjianggjj.com/wlmqgjj/)和相关部门电话查找相关文件并进行政策咨询。
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5月30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5月30日印发